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90050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91.03.22 )  

要旨: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不動產加盟店或直營店之名稱,不得與公家機關、其他公益團體相類似,避免誤導民眾,亦不得使用不雅、粗鄙、違反善良風俗之名稱

主    旨:有關不動產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名稱之使用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案經本部於 99 年 8  月 27 日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未派員)、各直轄、縣(市)政府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代表獲致結論略以: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至經紀業加盟店或直營店之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二、本案請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縣市公會督促所屬會員切實遵守上開結論。

正    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本部法規委員會、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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