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關於不當侵擾所有權人之規範有下列規範:「
第十六條:經紀人員不得不當利用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之住址資料,侵擾所有權人。
第二十條:不動產仲介業者及不動產經紀人員,開發案源或居間或代理時,不得以不當或有不法行為騷擾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不動產仲介業及不動產經紀人員不得在夜間九點以後開發案源。但經當事人同意或業務尚在執行中,不在此限。」

此外,依《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劃》:「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加盟店應通告內部其他業務人員或各部門(避免再次行銷)。」

不動產從業人員在開發物件時,請務必小心,以免觸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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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翰顧問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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