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工程竣工時負債累累,如不能領取價款即無以應付債主之迫索,而某乙果有利用上訴人經濟困難之急迫機會,以低於工程價額十幾萬元之數額與某甲結賬,在當時顯失公平,自得聲請撤銷(最高法院五十年度臺上字第七0七號民事判決)。
- Jun 09 Fri 2006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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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第74條(暴利行為)
某甲於工程竣工時負債累累,如不能領取價款即無以應付債主之迫索,而某乙果有利用上訴人經濟困難之急迫機會,以低於工程價額十幾萬元之數額與某甲結賬,在當時顯失公平,自得聲請撤銷(最高法院五十年度臺上字第七0七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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