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否繳納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
依內政部93年7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8338號函表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但關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原則上不得向繼受人請求,例外得請求之情形為,繼受人與原區分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依內政部93年7月1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8338號函表示,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但關於原區分所有權人積欠之管理費、修繕費、維護費,原則上不得向繼受人請求,例外得請求之情形為,繼受人與原區分所有權人訂定債務承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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