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leti_6662提到:「我丈夫有欠銀行信用卡債,及信貸和現金卡,但是他已不見人影,銀行一再催討,請問這筆債,我是否需要代為清償,銀行有權向我催討嗎?先生的卡債,妻子有承擔的必要嗎?會連累到小孩嗎?請告知!萬分感謝!」


基本上,債務當然是由借款人自行負責,他人不用替他承擔,就算強制執行也是執行他個人所有的財產,即使是夫妻,這項原則仍然得以適用。


但是,您要注意的是:一、如果您是您丈夫信貸的連帶保證人,當然您就得負從債務人的責任(主債務人是您丈夫,從債務人是你),債權人甚至於可以向你請求全部債務(您可翻閱民法第273條)。您所有的財產也可能會被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二、如果你們目前住的房子是您的丈夫所有,那麼您就要小心房子被拍賣,到時候您可能就要被迫另行尋找住所了。


所以原則上您不必負擔先生的債務,也不用理會銀行的人,但是如果銀行委外催收違法向您催收,您可保存好相關證據,對之提出告訴。


其次,如果您有上面所述兩種情形,也不用驚慌,用誠意去跟銀行談,一次一次去談,切忌意氣用事,因為通常到銀行暴跳如雷的結果是兩極化的,不是極好(銀行態度軟的話),就是極壞(銀行態度強硬,會惹惱承辦行員,反而加速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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