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因貸款成數不足等理由,認為仲介以不實之資訊施用詐欺使其陷於錯誤,而主張撤銷斡旋金契約;本件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買方無理由而駁回其訴                                               
【導讀】
本件買方主張仲介告知系爭房屋總坪數有23.07坪、每坪單價27萬元,以為可以貸到七成即440萬元,但最後銀行認為系爭房屋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僅記載16.56 坪(不含公設面積),所以最高僅願意核貸300 餘萬元,因此買方主張仲介於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並未提出不動產說明書交付給他,導致他評估錯誤而造成貸款成數不足,遂主張仲介係以不實之資訊詐欺使其陷於錯誤,故依法主張撤銷系爭斡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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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全部或主要不動產,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按法定程序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者,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判決見解,其出賣不動產的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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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90050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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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所持有之土地如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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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宅若用以出租或從事營業行為者,並不符合自用住宅申請要件。不過,倘若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常見的家庭手工藝副業,由於不須辦理營業登記,所以即使有營業行為,該營業處所仍可視為自用住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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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騎樓如果供公共通行使用,可免徵房屋稅。但是騎樓全部或部分在白天封閉供營業使用,營業外時間才淨空供公眾通行,因未符合供公共使用的要件,無法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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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情形而課徵不同的稅率,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房屋,無論是自用或出租予他人居住,只要房屋未作住家以外用途使用,皆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出租供學生居住之房屋,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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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次數,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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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簽訂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之外,均不得辦理退稅。依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已簽訂的合約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縱使後來合約所載事項未履行而解約,仍不可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撕下重用或申請退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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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出資為子女購買農業用地,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以該農業用地土地公告現值課徵贈與稅,並無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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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土地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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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不得有變更構 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各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 款處以罰鍰後,該住戶於一個月內回覆原狀。未回覆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覆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一、公寓大廈住戶私設牆外突出物(如鐵窗或遮陽棚)
內政部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營署建字第五八四一五號函認為:「為維公共逃生避難安全,有關公寓大廈住戶私設牆外突出物(鐵窗或遮陽棚)妨礙樓上 住戶避難器具使用乙案,應洽請消防單位通知該大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予以制止,經制止不從,則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報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以罰鍰,並責成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未回覆原狀者,由主管機關回覆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 擔。」
二、何種情形為對公寓大廈外牆變更顏色的行為?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以台(80)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八三號函為:「本案所稱顏色變更之認定標準,以及顏色深淺差異應否認定為變更疑義,如所變更之顏色與原色系調和,且不影響觀瞻,得不視為變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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