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二十二)日表示,因換屋需要而持有二戶自住房地者,其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出售的房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出售後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始得免課徵特銷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特種貨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特種貨物。
又參照財政部102年4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20451911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為換屋購買新房地時,因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新房地(非自願性因素買新賣新),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原房地(或新房地),應於出售日(訂約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或新房地)直接遷移至新房地(或原房地)的規定,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