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子女是父母之權利與義務,父母不但為最瞭解子女之特點與需要者,同時基於血源關係是其子女關係最親密的人。在法律上父母之教育權自由之基礎為親權,親權不但為父母民法上之權利,也為父母之憲法上所保護的基本權利,父母可依其信仰及世界觀教育其子女,並可防禦國家權力不當之侵害,因此在法學上父母對兒童之教育權也有很重要的地位。曩昔,教育的工作一直由父母來擔任,自十九世紀中以後國家基於對教育事業的監督權(即所謂國家的學校高權die schulhoheit des staates)(註一),建立學校,並制定強迫入學法強制父母將其子女送至國家建立或監督之學校內就讀,對學校事業享有組織、計畫、領導及監督之權,但父母之教育權並不因此而消失,其不但在家庭中仍享有其固有的教育權,在學校教育中也仍對其子女享有一定的教育權。惟因國家對學校教育享有教育高權,父母對學校教育亦享有權利,在父母及國家兩者對學校教育均享有教育權之下,劃分兩者之權利範圍即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父母基於親權,不但享有對子女之教育權,並且為代理子女利益之人,因此其得以個人名義自行在學校主張其個人權;此外,基於民主原則父母不但得參與決定學校內之教育,並且也應得對政府之教育決策提出建議,為達此項目的,父母應可組織父母團體,由父母集體行使或選出代表行使其權利,因此父母在學校上之權利應包括父母之個人權與集體參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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