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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育子女是父母之權利與義務,父母不但為最瞭解子女之特點與需要者,同時基於血源關係是其子女關係最親密的人。在法律上父母之教育權自由之基礎為親權,親權不但為父母民法上之權利,也為父母之憲法上所保護的基本權利,父母可依其信仰及世界觀教育其子女,並可防禦國家權力不當之侵害,因此在法學上父母對兒童之教育權也有很重要的地位。曩昔,教育的工作一直由父母來擔任,自十九世紀中以後國家基於對教育事業的監督權(即所謂國家的學校高權die schulhoheit des staates)(註一),建立學校,並制定強迫入學法強制父母將其子女送至國家建立或監督之學校內就讀,對學校事業享有組織、計畫、領導及監督之權,但父母之教育權並不因此而消失,其不但在家庭中仍享有其固有的教育權,在學校教育中也仍對其子女享有一定的教育權。惟因國家對學校教育享有教育高權,父母對學校教育亦享有權利,在父母及國家兩者對學校教育均享有教育權之下,劃分兩者之權利範圍即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父母基於親權,不但享有對子女之教育權,並且為代理子女利益之人,因此其得以個人名義自行在學校主張其個人權;此外,基於民主原則父母不但得參與決定學校內之教育,並且也應得對政府之教育決策提出建議,為達此項目的,父母應可組織父母團體,由父母集體行使或選出代表行使其權利,因此父母在學校上之權利應包括父母之個人權與集體參決權。

  在父母之個人權方面,父母在學校教育上應有以下之權利:

壹、
教育生涯選擇權
子女結束某一階段的學校教育後將面臨升學之問題,而在存在有若干種類學校時,子女應上何種類之學校,如在我國國中畢業後要選擇高中、高職或五專,應由父母決定,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介入,父母應有最後的選擇權,國家不得為兒童決定,最多只有建議權。

貳、
私立學校選擇權
在教育的發展史上,私立學校之存在是先於公立學校,國家雖然有權建立公立學校,但人民也有依其教育理念、價值觀或信仰興辦私立學校之權利,且此私學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受憲法之保障,國家不得加以剝奪或限制。而父母基於親權,應有權利為其子女選擇一個符合其世界觀或信仰之學校,雖然我國父母目前享有此權,但在國家對私立學校的諸多限制下,各私立學校沒有其各自之特色,與公立學校無異,同時也間接侵害了父母之私校選擇權,因此建立一個健全的私立學校制度是必要的。

參、
子女在校資訊請求權及隱私權保障
不論是學生自己提供或學校自行做記錄,學校不可避免地會擁有學生的資訊,而此資訊常常涉及學生之隱私,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國家不但要保障學生或其父母有閱覽其子女在校資訊之權利,並保障其在資訊有錯誤時,有給予改正或排除該錯誤資訊之機會,且亦要保障該資訊之機密性,對該資訊之流通及使用均要清楚規範,以保障學生及其家庭之隱私權。

肆、
學校行事資訊請求權
父母教育權之行使與學校教育息息相關,因此父母應有權利知道學校行事之資訊之權利,學校也應透過各種方法讓父母知道學校之資訊。

伍、
異議權
基於親權代位其子女行使之,學校或教師的措施或對學生之處分侵害到父母之教育權時,父母基於其教育權當然得對之為異議;此外,若學校或教師之處分侵害到其子女之權利,由於子女為未成年人,而父母在法律上為其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應得代位行使其子女之權利或輔助其子女行使異議權。

陸、
其他權利
另學說上有參酌國外學說認父母並有下列權利茲分述如下,以供參考:

一、
入學義務拒絕權(居家教育權)
若學校教育與父母之價值觀或信仰相衝突時,而父母又找不到適當之私立學校就讀時,應將父母之教育權與國家之教育權做利益衡量,若父母教育權之利益大於國家教育權之利益,應承認父母有入學義務拒絕權。此外,父母基於為「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下,應享有選擇「居家教學」之權利,因為憲法二十一條中之「國民教育」應不限於國民教育法所規定之教育,父母若能自行提供一個符合國家要求之教育,應讓父母享有此權,惟國家基於學校高權之行使仍得對父母的在家教育權做要件之限制及監督(如須受法定之測驗)。惟以上權利之承認在我國須有立法依據,且須作嚴格之條件限制,否則如有違反兒童福利法「不得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機會」可聲請「宣告親權或監護權停止」。例如將十歲幼兒剃度出家並輟學。(註二)。學生於國民小學畢業後,父母即帶其至麵包店當店員,未使其接受國民中學教育,縣市政府社會局得基於主管機關之地位,依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以違反對於學生保護教養之義務,應構成濫用親權之行為,有停止再審原告監護權之必要,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父母之監護權。

二、
特定條件下之公立學校選擇權(越區就讀權)
國家基於行政作業及教育資源平均分配之理由劃分學區,規定兒童至國家指定之學校就讀,此亦屬於國家之學校監督權之範圍內,但若有証據能証明當子女在指定之學校就讀會受到身體上或心理上之損害,且在父母無意將子女送到私立學校時,國家應允許父母有選擇公立學校之權,因為父母最瞭解子女之需要及特點之人,應能為其子女選擇一最適合之學校,應讓父母享有公立學校選擇權。

三、
教育內容影響權(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父母基於親權得依其自己之世界觀及信仰教育子女、當學校之教育內容與父母之世界觀及信仰牴觸時,父母並無權要求學校停開該課程,但若父母所享有之宗教自由及良心自由之利益大於國家之教育權時,父母應有拒絕該課程之權利。此外,若學校活動與子女之良心自由或宗教自由相牴觸時,由於子女為未成年人,父母應得代位或輔助其子女行使拒絕參加該活動之權利。(註三)以上為父母之個人權,父母個人即得行使,此外父母對學校還享有集體參決權,由父母集體或選出代表參與學校之教育或政府之教育決策,我國現行關於父母之集體參決權的相關制度為各校之家長會,惟我國家長會之制度並不完善,功能亦有待加強。(註四)

摘自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DISPL/EDU1853001/school/ch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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