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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如下:











(1)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但區分所有建物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2)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指與房屋所有權人設定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者為限) 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3) 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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