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二種租稅負擔,可以考慮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規劃逐年由贈與人每年贈與100萬元的方式,節省贈與稅的負擔。但要注意贈與稅免稅額100萬元的計算,是以贈與人(父母)贈送出的金額合計數計算,不是每一個受贈人(子女)每年分別有10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換句話說,如果有四個兒女,每個孩子平均每年可以有25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目前分類:土地法相關 (13)
- Jun 27 Tue 2006 11:17
怎樣移轉土地給兒女最省稅?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二種租稅負擔,可以考慮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規劃逐年由贈與人每年贈與100萬元的方式,節省贈與稅的負擔。但要注意贈與稅免稅額100萬元的計算,是以贈與人(父母)贈送出的金額合計數計算,不是每一個受贈人(子女)每年分別有10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換句話說,如果有四個兒女,每個孩子平均每年可以有25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 Jun 27 Tue 2006 11:16
財產移轉給子女怎樣最有利?
- Jun 09 Fri 2006 13:56
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那些人有優先購買權?
- Jun 09 Fri 2006 13:55
未經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申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Jun 09 Fri 2006 13:34
停車塔及其基地不宜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
查「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第4項所明定,復查停車塔為台灣地區特有建築形態,性質類似區分所有建物,每一停車位均有建物持分、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排除他人(含其他共有人)之干涉,與一般共有物之各共有人係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並不相同,是以各停車位類似區分所有建物者,為貫徹土地法第104條使基地與地上建物所有權合而為一之精神,於該停車位連同所屬基地應有部分一併出賣移轉時,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之規定,本案當事人「宏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停車塔後,既已陸續出售予陳文熙等人,現權利範圍130/144,係屬分別共有,非如一般共有物,僅有抽象比例,如准其依上開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於與第三人議定全部車位及其基地之買賣條件後,通知陳文熙等他共有人優先購買,則陳文熙等共有人不僅實際使用上無此必要,且恐非財力所及,倘於陳文熙等共有人均不優先購買時,將全部車位及其基地出賣予第三人,則勢必損及權益,本案停車塔未能完全售出似屬經營問題,是以同意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來函說明三所擬「本案停車塔及其基地不宜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意見辦理。
- Jun 09 Fri 2006 13:33
共有之區分所有建物及登記有建物持分之地下室停車位
- Jun 09 Fri 2006 13:30
公同共有人如何處分全部共有物?
- Jun 06 Tue 2006 21:49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歸屬
未保存登記的房屋為違章建築,而違章建築在交易中頗為常見,違章建築不似一般建築物經過登記,所有權歸屬容易經由公示而認定,故如何認定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人?誠有疑問。
出資建築房屋之人,於建築完成時即取得建築物所有權。因其取得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性質,故不適用民法第758條所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規定。因此,出資建築人具有法律上所有權。惟買受此項建築物者,屬於繼受取得,則應適用民法第758條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但因違章建築未經登記,自然無法移轉登記,因此,買受違章建築者,無法取得法律上所有權。其僅得於對出售人主張事實上管理處分權。
- Jun 02 Fri 2006 00:39
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
- Jun 01 Thu 2006 11:14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
- Apr 18 Tue 2006 08:47
空地的使用
- Dec 04 Sun 2005 15:14
土地稅試題-2
( )2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因課徵土地增值稅所得之收入,應供一定用途之用;請問下列何者為非?
(A) 公共福利事業,如育幼、養老設施 (B) 貸款予人民,以助其自建國宅 (C) 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徵收 (D) 推展國民教育。【94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