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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空地為住戶所專有(私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5、15條等規定,住戶(區分所有權人)
使用專有部分(或私有面積)時,應受法律限制,不得妨害建築物之正
常使用、公共利益且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之規定使用之。否
則,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不聽制止者,得依同條例第39條請求主管
機關(台北市為工務局建管處公寓管理科)處以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之罰鍰,並得請求主管機關依法拆除。
二、空地為全體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所共有者:
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如大廈本身所佔之地面)不
得約定專用(即約定供私人使用)。在第7條限制以外之共用部分,須
在法令規定許可下,且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時,方可供私人做
正當使用(條例第8條)。否則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請求主管機關
課以罰鍰,依法拆除之。住戶小明在空地上自行搭設雨棚,如有上述違
法情形,管委會應查明事實(空地為「專有」或「共有」部分),依法
制止,並請求回復原狀,否則得請求主管機關課以罰鍰,並依法拆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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