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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海砂做為建築材料而建造的房屋,有使用上、價值上及品質上之瑕疵,屬於法律上所稱的物之瑕疵。
買賣標的物存在物之瑕疵時,出賣人須負瑕疵擔保責任,但買受人需於交易後六個月內行使此一瑕疵擔保請求權,否則將罹於時效。但出賣人如果是故意不告知瑕疵,則不受前述六個月的限制。
另外,買受人亦得依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向建設公司或營造公司求償,但適用此項規定的前提是,須為83年1月13日以後的交易,因為消保法於該日始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於該日以前的交易。
又,主張前述各項權利時,買受人須舉證證明受有損害,故買受人可請工研院進行檢驗究竟是不是海砂屋?
若確定是海砂屋,建議買受人宜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進而聲請鄉鎮調解或逕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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