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常見於中古屋交易,由於非屬內政部所制訂的「要約書」範本,也與坊間習稱的訂金不同,在妾身未明的情況下,常引發買方與房仲業者間的爭議。因此內政部與房仲業者達成共識,今後業者須善盡「買方得在斡旋金或要約書間擇一使用」的告知義務,否則將對業者施以處罰。
部分房仲業者常在買方表達有意購買時,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但「斡旋金」僅是一種「買方誠意的表達」,並非內政部所規定的「要約書」定型化範本,也不是訂金,因此有時買方與業者會因交易不成而導致糾紛。根據統計,全台各地房屋買賣交易糾紛裡,因「訂金」或「斡旋金」導致紛爭的案件,分別位居第1和第5名,而且在「訂金」糾紛裡,有不少情況是因買方和房仲業者對「斡旋金」認知不同所引發的。對此,內政部地政司與學者專家和房仲業者達成共識,認為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嶸例」尚未修訂前,買方有權在「斡旋金」或「要約書」兩者中擇一使用,而且業者必須善盡告知義務,否則形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將會對業者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未來是否將「斡旋金」納入條例中,則還要再研究。實務上,「斡旋金」比「要約書」更受到業者歡迎的原因,是因為過去常發生買方只是口頭承諾,等到賣方願意賣出時,買方卻又臨時反悔的情形,導致處在買賣雙方中間的業者「兩面不是人」的尷尬情況。因此,有了「斡旋金」之後,業者反而比較能據此向賣方爭取買方所希望的價格。舉例來說,賣方原本開價500萬元,買方希望的價格則是450萬元,這時買方便交付業者「斡旋金」,由業者試圖說服賣方以450萬元成交。「斡旋金」一般為房價的3%到5%,假設賣方願意以450萬元成交,這筆「斡旋金」將自動轉為「訂金」;若賣方確定不願意降價,這筆「斡旋金」將往3到7個工作天內由業者無息退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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