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錄自 2006/02/07 聯合報
行政罰法上路》一事不兩罰 酒駕法辦不再開單
--------------------------------------------------------------------------------
行政罰法施行,明定「一事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例如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今後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法務部指出,本月五日施行的「行政罰法」是行政處罰的總則性規定,明定無過失的違法行為不罰;例如有人在禁食的捷運上打瞌睡時,臉不小心栽進手上的蛋糕上而吃了一口,或是旁人故意將食物塞進他口中,不用被罰。
此外,行政罰採法定主義,除非有明確法令依據,各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命令作為處罰依據。
這項變革與民眾關係較大的是,過去警方處理酒醉駕車,檢測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零點二五毫克時,即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執照;超過零點五五毫克或零點二五毫克的肇事者,除罰鍰外,另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
行政罰法施行後,由於刑事罰優於行政罰,警察對於酒醉駕車者,如確定已達移送檢察官偵辦標準,就只移送刑事偵辦,不得另開單罰款;不過,仍可吊扣駕照。
此外,菸害防制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均明定禁止供應未滿十八歲者菸品,違者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根據一事不兩罰原則,主管的單位有衛生及社政,但只有一個單位能開罰。
行政罰法規定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而免罰,例如被控性騷擾者不得以不知性騷擾防治法已施行為由逃避處罰;法務部特別行文各機關,各種新規定實施前,一定要做到事先宣導及相關警示設施,不能「不教而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