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甲有一古董,乙極為喜愛該古董,然雖經乙百般央求,甲仍不願割愛。某日甲經不起乙再三糾纏,隨口說了個高於市價數倍的價額,心想乙應會知難而退,結果乙欣然接受。


【分析】


甲心裡不願出售該古董,卻對乙表示售價,屬於心中保留,依民法第86條,甲對外所為之售價表示,仍為有效,乙既然接受,契約有效成立,甲須負交付古董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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