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69.12.1.廳民一字第0三二四號函復臺高院:「租地建屋之人,如發覺基地所有人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將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第三人,可否訴請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法律問題〕租地建屋之人發現基地所有人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將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第三人後,訴請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問其訴有無理由?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以甲說為是。
〔討論意見甲說〕如係真買賣假贈與情形,依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該贈與應屬無效,而贈與所隱藏之買賣行為有效。承租人應有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故其訴為有理由」。(按:新修正民法第426條之2,亦有優先承買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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