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常在其與消費者間的定型化借貸契約中,約定加速條款,即如有一期延遲未付款,則視為全部到期,也就是說即使償還期尚未到期,銀行也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全部借款,以定型化契約剝奪消費者的期限利益,非常不公平。以下就是一則行政法院針對此種條款所為之判決,參考看看~


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1號


要 旨:(一)加速條款之約定,攸關借款人之期限利益,倘金融業者於定型化契
  約約定概括條款作為債信不足事由,因其文義內涵抽象,且金融業
  者相對於借款人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縱係透過個別議定或事前通知
  方式為之,金融業者仍得透過片面解釋或適用系爭概括約款,將使
  交易相對人隨時陷於義務不明確之狀態,衡諸締約雙方當事人間之
  權益,顯有失衡之虞,自有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適用。���
  (二)本件原告利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於系爭契約書不當約定加速提前
  清償條款,藉由定型化契約約定加速條款債信不足之概括事由,衡
  之該加速條款內容,雙方權益明顯失衡,原告顯係利用交易相對人
  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其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之情形,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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