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此糾紛,實導因於當初頂樓及一樓住戶都是花費較高的代價方取得建商同意樓頂平台及地下室的「使用權」,因此他們也順理成章地把這兩塊地方當成「私有財產」加以使用。原本「公同共有」(民法第827條),如今卻被「獨占」,當然讓其他住戶心生不滿。但此多為老舊公寓始有此等情形.自從公寓大廈管理法完成立法後,「頂樓加蓋的房子無產權,只有使用權,歸頂樓住戶使用」的約定成俗的觀念,已逐漸褪色。
頂樓在法律上而言,是屬於共有,但住戶約定得由頂樓住戶使用,但不得封鎖為專用,以不影響其他樓層住戶的使用為原則。
因此如果您的大樓並未約定頂樓給6樓住戶使用,則您對於頂樓當然有使用權,您可以自由進出,甚至請鎖匠開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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