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作出決議,房屋仲介業者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時,對交易相對人隱瞞交易價格以賺取差價,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公平會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第3點)

公平會表示,案係賣方委託一房屋仲介業者代理銷售系爭房地,委託售價二百二十萬元;買方則出價為二百五十萬元委託房仲業者代為斡旋。在賣方委託售價與買方出價尚有差距時,業者應本於信實服務之精神爭取買賣雙方之利基。詎料,該業者竟為賺取差價,明知賣方願以二百二十萬元出售系爭房地後,仍告知買方其承買價額二百五十萬元低於賣方之委託銷售價格。同時間,另藉由第三人之名義以二百二十萬元先從賣方購得系爭房地後,再向買方哄抬售價,致買方終以二百六十萬元購得系爭房地,以從中賺取差價四十萬元。雖業者辯稱,在買方以二百六十萬元購買系爭房地前,已有第三人出價二百二十萬元購買,並經賣方之同意,則第三人在與賣方確認買賣成交後,再將系爭房地轉賣予買方,並依買賣契約書規定直接由賣方之子名下移轉登記予買方,係屬二個獨立之買賣契約,並無所謂差價之情事。

惟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該案系爭不動產土地與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訂立契約之出賣人代理人及買受人確為本案交易之賣方及買方,顯見買方並未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書至明。且第三人就買賣支付價金及佣金與取回轉賣價金,既無法說明清楚,並與該房仲業者所述互相矛盾,是業者所辯第三人在與賣方確認買賣成交後,再將系爭房地轉賣予買方,即屬二個獨立之買賣契約云云,顯不足採。房仲業者利用交易資訊上之優勢,賺取差價之行為,與仲介業者首重資訊透明、信實服務的行業規範背道而馳(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2條),具有商業倫理之非難性,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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