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一家房屋仲介業者在從事仲介交易過程,隱瞞「有買方已簽署斡旋金收據」並「支付新台幣三十萬元斡旋金」的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因此,對業者處五十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公平會調查發現,仲介業者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與賣方(檢舉人)簽署「房地產委任代理銷售契約書」,委託銷售大甲鎮兩筆土地時,即已知悉土地價格為一千八百六十萬元。而在同年十二月九日買方以每坪八萬五千元,總價約二千四百萬元表達購買意願,並與仲介業者簽署「斡旋金收據」且繳交斡旋金三十萬元,委託業者代為向賣方議價。

公平會指出,業者充分掌握買賣雙方當事人之出價,且買方的出價甚至高出賣方價格達五百四十萬元等資訊。但業者並未本於仲介業應以誠信為原則,服務居間協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反而與賣方於去(九十四)年一月二日另外簽訂三筆土地(包括前二筆土地在內)的「房地產委任代理銷售契約書」,委託銷售總價為二千七百六十萬元。

公平會表示,如果賣方知情已有買主出價高出委託銷售價格約五百四十萬元,當無可能與業者再簽一張三筆土地委賣總價僅二千七百六十萬元的代銷契約書,依該契約書約定的委託銷售總價,扣除上開已出價部分二千四百萬元,顯示第三筆土地僅值三百六十萬元,比該筆土地原委託銷售價格一千一百三十萬元,約減少七百七十萬元,實有違一般交易慣例。

雖然業者表示,買方簽立「斡旋金收據」一事已去電告知賣方。不過公平會進一步調查發現,賣方知悉此事,已在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數月後,主動向買方取得,業者自始未提供上開資料,且買方購得土地價金與收據出價接近。因此,參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第3點第3款第2目之1規定,公平會認定,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隱瞞買方已出價且簽署「斡旋金收據」的重要交易訊息一事至為明確,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五十萬元罰鍰,並命業者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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