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秀小姐您好:
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我們分析如后,請參考。
姑且先不論那位男子(我們稱為A先生好了),結婚有沒有效力的問題,我們假設他確實有結婚,且假設他結婚也有效。以這為前提,來進行分析。
A先生說他已經在加拿大離婚,問題是該離婚是否有效呢?關於離婚的效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是依夫的本國法決定。所以,本案要依A先生的本國法決定他的離婚是否有效。
因此,我們必須先調查A先生的國籍:
一、如果A先生的國籍是加拿大,那麼他的離婚究竟有沒有效,就要看加拿大的民法是怎麼規定的,並調查A先生有沒有依照加拿大的規定而辦離婚,如果有,他的離婚才有效。據瞭解,加拿大的離婚必須向法院申請,所以您可以去加拿大法院查詢A先生有沒有離婚。如果確實已經離婚,往後您要與他結婚時,只要依據您的本國法(如果您是中華民國籍,就是依我國民法規定),或A先生的本國法(加拿大法),所規定的結婚方式,擇一舉行即可。至於婚後夫妻間的關係(例如夫妻財產制、夫妻間的權義等),則是依A先生的本國法決定!
二、如果A先生的國籍是中華民國,那麼相同地,他的離婚究竟有沒有效,就要看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並調查A先生有沒有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而辦離婚,如果有,他的離婚才有效。而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必須使用書面,且須有兩人以上證人,並經過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力。所以您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查詢A先生有沒有離婚。因為個人資料保護的關係,戶政機關通常不會允許您查詢他人的資料,所以您可以要求A先生本人去申請戶籍謄本給您看。相同地,如果確實已經離婚,往後您要與他結婚時,因為兩人都是中華民國籍,所以依據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方式舉行即可。至於婚後夫妻間的關係(例如夫妻財產制、夫妻間的權義等),當然也是依我國民法規定決定!
因為您說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們假設A先生是中華民國人,他妻子在結婚當時也是中華民國籍,那麼只要他們結婚時有公告親友週知,結婚就有效了,登記與否不影響結婚的效力。嗣後,他妻子雖然變更國籍為加拿大籍,他們的婚姻仍為有效,所以離婚時就要依我國法的規定來辦理離婚登記(見前述二、)。雖然當時沒有結婚登記,但離婚時仍然要辦理離婚登記,此點戶政機關會處理細節,絕無A先生所說的「無效」的問題。如果戶政機關不會處理,那是承辦員素質問題,必須要往上陳情,因為這影響國人的權益甚鉅,必須要有解決方法。
假設A先生是中華民國人,他妻子在結婚當時也是中華民國籍,相同地只要他們結婚時有公告親友週知,結婚就有效了,登記與否不影響結婚的效力。即使後來兩人都變更國籍為加拿大籍,但他們的婚姻仍為有效,所以離婚時就要依加拿大的規定來辦理離婚申請(見前述一、)。
關於小孩,對你們而言,屬於非婚生子女,雖然您分娩的事實可以決定小孩與您有法律上親子關係,但是小孩與A先生並無法律上親子關係。有沒有親子關係,影響監護權、教養權及繼承權的有無。所以,您如果想要A先生負起責任,您可以請A先生認領(如果他有給小孩養育費用,則視為已經認領),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A先生認領的訴訟,當然如果嗣後你們兩人結婚,小孩與A先生就會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
只要小孩與A先生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A先生與您就同時為小孩的父母,就得面臨監護權誰屬的問題,如果您倆嗣後結婚,共同行使監護權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就如同一般夫妻一樣。但是如果沒有結婚,只是認領,那麼您就得與A先生協議監護權歸屬的問題,協議不成,可以請求法院定之。法院會斟酌小孩的年齡、性別、人數、健康,小孩的意願,小孩的人格發展,父母的意願,及小孩與父母的感情……等綜合考量決定。
謹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問,請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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