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幢房屋不管有沒有門牌,即使是違章建築,在沒被拆掉之前,都要繳房屋稅。


  房屋稅按房屋的用途,目前分成三種不同稅率:一是住家用,稅率只有1.2%;一是營業用,稅率最高,要按3%課稅;一是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率居中,目前是2%。房屋稅都是以各縣市政府規定的房屋評定現值作為稅基,乘上稅率後就是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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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目的係為解決民事事件債權人利用刑事程序索討債權,造成檢察機關工作負擔大幅增加,以致無法有效運用刑事司法資源
,提昇偵查品質及打擊犯罪的問題,並不是對於涉及不法的真正財產犯罪案件不予處理。為避免社會大眾因不了解而誤會本方案會對人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茲就採行本方案的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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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人管理,安全便利
不動產信託,由受託人為您設立不動產信託專戶,並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的人員,依信託目的為您的信託財產作最妥善的處理。透過公正、專業之信託業者為您做最佳的信託規劃,依照您的指示辦妥相關事宜,可讓您輕鬆達到不動產有效利用之積極目的,又兼具安全便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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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此糾紛,實導因於當初頂樓及一樓住戶都是花費較高的代價方取得建商同意樓頂平台及地下室的「使用權」,因此他們也順理成章地把這兩塊地方當成「私有財產」加以使用。原本「公同共有」(民法第827條),如今卻被「獨占」,當然讓其他住戶心生不滿。但此多為老舊公寓始有此等情形.自從公寓大廈管理法完成立法後,「頂樓加蓋的房子無產權,只有使用權,歸頂樓住戶使用」的約定成俗的觀念,已逐漸褪色。
頂樓在法律上而言,是屬於共有,但住戶約定得由頂樓住戶使用,但不得封鎖為專用,以不影響其他樓層住戶的使用為原則。
因此如果您的大樓並未約定頂樓給6樓住戶使用,則您對於頂樓當然有使用權,您可以自由進出,甚至請鎖匠開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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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金常見於中古屋交易,由於其非屬內政部所制訂的「要約書」,也與定金不同,常引發買方與房仲業者間的爭議。因此內政部與房仲業者達成共識,今後業者須善盡「買方得在斡旋金或要約書間擇一使用」的告知義務,否則將對業者施以處罰。
部分房仲業者常在買方表達有意購買時,向買方收取「斡旋金」,但「斡旋金」僅是一種「買方誠意的表達」,並非內政部所規定的「要約書」定型化範本,也不是訂金,因此有時買方與業者會因交易不成而導致糾紛。根據統計,全台各地房屋買賣交易糾紛裡,因「訂金」或「斡旋金」導致紛爭的案件,分別位居第1和第5名,而且在「訂金」糾紛裡,有不少情況是因買方和房仲業者對「斡旋金」認知不同所引發的。對此,內政部地政司與學者專家和房仲業者達成共識,認為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嶸例」尚未修訂前,買方有權在「斡旋金」或「要約書」兩者中擇一使用,而且業者必須善盡告知義務,否則形同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將會對業者處以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未來是否將「斡旋金」納入條例中,則還要再研究。實務上,「斡旋金」比「要約書」更受到業者歡迎的原因,是因為過去常發生買方只是口頭承諾,等到賣方願意賣出時,買方卻又臨時反悔的情形,導致處在買賣雙方中間的業者「兩面不是人」的尷尬情況。因此,有了「斡旋金」之後,業者反而比較能據此向賣方爭取買方所希望的價格。舉例來說,賣方原本開價500萬元,買方希望的價格則是450萬元,這時買方便交付業者「斡旋金」,由業者試圖說服賣方以450萬元成交。「斡旋金」一般為房價的3%到5%,假設賣方願意以450萬元成交,這筆「斡旋金」將自動轉為「訂金」;若賣方確定不願意降價,這筆「斡旋金」將往3到7個工作天內由業者無息退還給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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