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買受之標的物為「頂樓層」,縱於買受前該頂樓「加蓋鐵皮屋部分」曾發生火災致死之事件,但因兩者屬於獨立各別之空間,加蓋部分並非頂樓層之附屬建物,故不能因此即認定該頂樓層屬於俗稱之「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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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拍賣標的物屬於凶宅,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94號民事裁定見解,法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但拍定人得標後再出售,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見解,卻須對買方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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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因貸款成數不足等理由,認為仲介以不實之資訊施用詐欺使其陷於錯誤,而主張撤銷斡旋金契約;本件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買方無理由而駁回其訴                                               

【導讀】

本件買方主張仲介告知系爭房屋總坪數有23.07坪、每坪單價27萬元,以為可以貸到七成即440萬元,但最後銀行認為系爭房屋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面積僅記載16.56 坪(不含公設面積),所以最高僅願意核貸300 餘萬元,因此買方主張仲介於簽訂斡旋金契約時,並未提出不動產說明書交付給他,導致他評估錯誤而造成貸款成數不足,遂主張仲介係以不實之資訊詐欺使其陷於錯誤,故依法主張撤銷系爭斡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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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全部或主要不動產,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按法定程序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者,依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二號判決見解,其出賣不動產的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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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 字第 09900503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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