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7-9


財政部          國稅局


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


一、                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爰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申請查調下列債務人


  財產等課稅資料。                        收件編號:


























    



個人姓名或



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



名稱



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



統一編號



申請查調資料種類



所  得



財  產



 



 



 



 



 



 



 



 



(債務人欄位如不敷使用時,請按上表格式自行造冊,提供本局查調)


二、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債權人為個人,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債權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債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檢附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授權代理人或受委任之受任人,除應檢附上述三項之一之證明文件外,尚應加附下列文件: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


 □司法機關之民事判決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不得上訴案件為終審確定之民事判決正、影本)


 □司法機關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司法機關之債權憑證正、影本。


□司法機關核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正、影本。


□司法機關核發得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正、影本。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正、影本。


 □法院核定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正、影本。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影本。


 □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仲裁人判斷書及法院發給之准許執行裁定書(當事人如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可執行者,則不需提出法院「准許執行」之裁定書)正、影本。


 □其他:


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均與正本相符,且債權確未受清償及該執行名義並未喪失執行力,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四、繳交查詢費用新台幣      元(收據號碼:        )


   債權人姓名(名稱):                    (簽章)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          (簽章)


   債權人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  址:


   代理人或受任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收        據


茲收到財產、所得資料共   頁


領取人:            (簽名或蓋章)     領取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債務人之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之統一編號,請務必填寫正確清楚,以利資料查調。


2.收費標準: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收費一千元。經查調結果,無論有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3.稅捐機關提供之所得、財產等資料,有時間落後問題,僅供債權人參考,事實情況宜再向資料來源機關(地政機關、監理處(所)、扣繳單位)等查證。


4.查調件數超過一百件者,得造冊逕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查調。


5.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或其代理人或受任人,對於稅捐機關提供之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僅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用,如有洩漏情事,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一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處罰。











受理


審核



單位主管:             



課(股)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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