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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是我國平均地權制度中獨特之一種稅制,其建立在土地經「規定地價」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地權平均、地利共享」基礎上。其課稅目的旨在減去地主持有土地期間不勞而獲之增值利益,因為土地之自然增值係因社會進步與人民共同努力所創造,當以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為原則。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土地於發生「移轉」行為時,應就其非因勞力投施而增加之受益部分予以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土地因產權移轉,針對價格增加的部份所課徵的一種稅賦。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如下:增值稅=土地增值額×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額則是賣出土地時的公告現值,扣掉原來或前一次移轉時的公告現值,再扣掉改良土地的相關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改良費等)後的餘額。
(土地增值額=賣出土地時的公告現值-原來或前一次移轉時的公告現值×物價指數÷100-改良土地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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