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86年重上更(一)字第131號
案由摘要: 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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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八六)內地字第八六0五六四七號函公告頒行,八 十七年八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0三三四號公告修正「房地 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其中規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屬原消費者保護法施 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指中央主管機關就房地產委託銷售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 之審閱期間。
常見房地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規定「契約審閱權」:「委託人攜 回審閱三日。三日內委託人未表示意見者視為承認本約內容。」合於上開公告規 定審閱期間。
法院認為消費者雖未於簽約前攜回 契約書審閱三日,但當時消費者係逐條充分了解條款內容後簽訂。可見消費者之契約審閱權獲得充分保障。則消費者事後因不滿意出售價格而不願簽 訂買賣契約書,卻意圖規避其本於系爭房地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應負之義務,始 以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之期間未達規定期間主張該契約無效,揆諸前揭說明,消費者行使權利顯然違反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誠實及信用原則,應認其 此部分抗辯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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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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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與兒女之間,如以買賣方式辦理不動產的移轉,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外,要特別注意資金流程。因為父母與子女係一親等,買賣時,資金流程如果交代不清,國稅局會依據查證結果,課徵贈與稅。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有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二種租稅負擔,可以考慮利用贈與稅免稅額,規劃逐年由贈與人每年贈與100萬元的方式,節省贈與稅的負擔。但要注意贈與稅免稅額100萬元的計算,是以贈與人(父母)贈送出的金額合計數計算,不是每一個受贈人(子女)每年分別有10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換句話說,如果有四個兒女,每個孩子平均每年可以有25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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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移轉財產予子女時,究竟於生前以「買賣」或「贈與」之方式移轉,或於死亡後再「繼承」,何者有利?所須負擔之相關稅負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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