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所持有之土地如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宸翰顧問團隊 的頭像
    宸翰顧問團隊

    不動產法律之我思我想我信

    宸翰顧問團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